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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关注 | 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对《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11-08 14:44:45

近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对《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一、允许信用良好、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总承包企业,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的工程项目

一是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标准、对结构和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

二是要求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第一等次,近3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无不良信用信息;

三是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注册执业证书,项目班子满足要求。


二、支持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

对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

对具有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


三、允许总承包企业承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所有专业承包工程

一是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不得另行发包,也不得强制要求总承包企业分包。

二是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资质范围的专业工程,不需要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三是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不得承接其他单位依法发包、分包的专业工程。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揽的主体劳务工程可以在参与同类项目投标时作为施工总承包业绩使用

(一)施工企业具备劳务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施工企业承揽的主体劳务工程至少包括钢筋、模板、混凝土、砌筑四类工种的全部工程。

(三)施工企业承揽的主体劳务工程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

(四)施工企业承揽的主体劳务工程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放宽建筑业业绩使用范围

建筑业企业的全资子公司,自取得相应资质起3年内可以使用母公司业绩和信用进行投标,由母公司对其在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予以担保,承担连带责任。

要求母公司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上一年度在本行业类别内市级以上信用评价等级为第一等次,近3年承建的工程项目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也无建筑市场“黑名单”行为;

子公司能够配备合格的项目管理班子,项目负责人具备相应执业或从业证书。


六、支持联合体投标

允许招标人对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按照投标联合体各成员中的最高信用分计取,联合体各方在投标时,按照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的分工内容使用联合体业绩。

要求一是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联合体协议确定的分工内容的能力。

二是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不同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各自资质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三是按照联合体中最小规模成员确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

四是禁止联合体各方单独再参与该项目的投标。

五是施工总承包与专业分包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各优惠政策按照施工总承包确定。

本通知自2025年1月  日起施行。


原文如下: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2019年,我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目前,该《通知》已到期,为进一步发挥政策支持作用,结合全省实际,我厅对《通知》进行了修改完善,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相关单位、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于11月30日前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修改意见及建议请注明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便于我们及时沟通对接。

联系人:郭玉军,电话:0531-51765156,邮箱:jgc@shandong.cn。

 

附件:1.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2.《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docx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28日


来源:山东省住建厅,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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