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0〕29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鲁建发〔2024〕7号)等文件中均提出,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省、市、县三级对质量安全管理水平高的工程予以评价,并以此作为激励政策,鼓励先进、树立典型、鞭策后进,促进工程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工作要求,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研究制定了《济南市房屋建筑优质工程评价管理办法》。
二、决策依据
《济南市房屋建筑优质工程评价管理办法》主要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0〕29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鲁建发〔2024〕7号)。
三、出台目的
旨在全面提高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激励企业创新施工技术,争创精品工程;鼓励企业争先创优,发挥优质工程示范引领作用;大力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应用,加快促进新质生产力在建筑施工领域的应用。
四、重要举措
《济南市房屋建筑优质工程评价管理办法》是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的,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该办法对评价范围、组织管理、申报条件、评价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做了全面详细的规定,程序合理、切合实际,对加强我市房屋建筑优质工程建设,发挥精品优质工程的带动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济南市房屋建筑优质工程评价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组织管理、申报条件、评价程序、监督管理五个部分。主要内容有:
(一)评价范围。济南市房屋建筑优质工程代表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最高水平。评价对象为全市行政区域内及本市企业在市外区域依法建设、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且达到一定规模、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新建、改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二)评价机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立市房屋建筑优质工程评价管理工作评审委员会,负责评价和管理工作,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辖区优质工程的申报、推荐工作。
(三)申报程序。优质工程实施全过程培育,新开工计划申报房屋建筑优质工程项目,工程开工后3个月内或地基与基础分部施工完成前,由主申报单位制定优质工程创建工作方案,报项目所在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完工后,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评价条件,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并出具推荐意见,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评价程序
市房屋建筑优质工程评价管理工作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工程质量与安全中心推荐的工程项目进行资料审查、现场复查、综合评价,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形成泉城优质工程项目入围名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定后正式发文公布。
六、解读机构
政策解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