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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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土木建筑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济南土木建筑学会,英文名称为:The Civil Engineering & Architectural Society of Jinan,缩写为CEASJ。

第二条  本学会是以从事土木建筑行业的专业科技人员以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宗旨: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市土木建筑专业科技工作者,围绕我市中心工作任务和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开展活动,为促进济南市的建筑与土木工程学科(行业)快速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和谐稳定的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坚持民主办会,依法维护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的权益,促进建筑与土木工程学科的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努力为广大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服务;坚持学术民主,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坚持继承与创新并举,促进建筑与土木工程学科不断发展;坚持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团结、组织和动员我市从事和关心支持土木建筑行业的广大科技工作者及各界人士,为促进土木建筑学科的繁荣和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本学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济南市科协,并接受其业务指导。本学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济南市民政局,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六条 济南土木建筑学会办公地点在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306号建设大厦2321房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围绕土木建筑学科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学术课题研究及学术考察活动;

  (二)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弘扬科学精神,提高民族大众的科学水平;

  (三)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会员及广大土木建筑科技人员的学术水平;

  (四)兴办科技实体,开展科技咨询服务;

(五)组织本学会学科的专家协助政府对本行业科技政策、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和管理决策进行调研论证,为党和政府建言献策,当好党和政府的参谋助手;

(六)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深化改革、转换职能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七)组织参与优秀论文、优秀设计、优质工程、优秀科技工作者、青年科技奖的初评与推荐工作;

   (八)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建设科技创新,推广应用建筑业十项新技术,组织建筑设计创作竞赛和建筑工程评优,组织实施建筑工程示范项目,开展建筑能效测评、绿色建筑评定等;

(九)积极推广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科研成果,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尽快转化;

(十)加强与国内外学术团体及学者的联系,开展学术交流及科技合作;

(十一)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

1、条件:凡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业务水平的科技人员、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承认本会章程,有申请加入本会的意愿,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2、权利和义务

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学会的活动;

3)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4)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2)依学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3)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4)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5)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单位会员

1、条件:承认本会章程,从事土木建筑及相关专业,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工作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组织,有申请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2、权利和义务

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和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

2)可以要求本会协助进行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

3)优惠获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资料;

4)优先获得本会其他服务;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支持本单位会员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5)按规定交纳团体会员会费;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不含团体会员);

3、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4、由学会秘书处按照《济南土木建筑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被批准为本会会员,由本会颁发统一的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会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取消其会籍:

1、触犯刑律者;

2、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

3、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和长期不履行义务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遇特殊情况,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准,可提前或延迟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选举、罢免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负责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管理制度;

(十)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除第二条、第四条之外的其他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时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的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2/3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经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作出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2017年11月经本学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济南土木建筑学会章程修改方案

受济南土木建筑学会第五届理事会委托,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政部制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现将我会《章程》修改情况做以下说明:

本会章程共修改六处,具体修改部分如下:

一、第一章第六条济南土木建筑学会办公地点在济南市市中区经二路131号,改为:济南土木建筑学会办公地点在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306号建设大厦2321房间。

二、第四章第十五条第(四)条制定会费标准;改为: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第(四)条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改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时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三)条:,,,副理事长协助会长工作。改为:,,,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五、第五章第三十四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改为: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六、第八章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于2011年12月16日经本学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改为:本章程于2017年11月经本学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上述修改请审核。                          2017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