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济南土木建筑学会,英文名称为:Jinan Society of Civil Engineering & Architectural,缩写为JNSCE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本会是由济南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和从事土木建筑研究、设计、施工、管理、教学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团结、组织广大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为促进土木建筑科技发展和普及推广,促进土木工程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土木建筑科技人才的成长;为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领导,扎实开展党建工作,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坚定正确的政治工作方向,推动学会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济南市民政局,主管领导部门是济南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领导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住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中润世纪广场18号楼90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围绕土木建筑学科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对土木建筑科技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意见建议;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研讨活动,编辑出版学术期刊、科普读物和科技资料,评审学术论文;组织学术课题研究及学术考察活动;
(三)普及土木建筑科技知识,推广和传播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实施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举办各类科技讲座和培训班;
(四)开展科技咨询、科技研发、技术转让、课题研究、方案论证、项目评审,组织成果评价,技术标准制定等工作;
(五)举荐优秀人才、优秀成果、创优工程,表彰奖励在本会工作和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和做出重要贡献的会员,维护土木建筑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从事的专业或业务与本会的业务范围相关;
(四)此外,会员还须分别具备如下条件:
(1)个人会员: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业务水平的科技人员、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2)单位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和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设计、施工、管理、教育的独立企事业法人单位及有关社团法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附本人1寸照片2张,由本会1名会员或所在单位推荐并于申请书中签章;单位会员由本单位法人签字、单位盖章,并附上《联系人申报表》。
(二)会员入会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由学会秘书处按照《济南土木建筑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单位会员做好本单位个人会员组织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会员超过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的行为和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与届期相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在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二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监事设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字样结束。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聘用专职出纳、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一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17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